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,卫生部根据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《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修订,并于近日起草了《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。 值得注意的是,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、中方所占股权比例、合资或合作期限等均作出较大修改。
根据《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,合资、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%,合资、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。然而,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,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最低标准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(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的,可适当降低投资总额标准,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);合资、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增至30%,合资、合作期限最长变为30年。可以看出,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将大幅提高。
此外,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,设立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,并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按照规定到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、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,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
修订征求意见稿重申,合资、合作中方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,不得举办营利性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,中外合资、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。
